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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加工核心认知:药妆准字不存在,卫妆准字是合法唯一入口

发布日期:2025-09-05 08:25:27 浏览次数:16

在化妆品加工领域,“药妆准字” 与 “卫妆准字” 的首要区别,是合法性的本质差异—— 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,从未设立 “药妆准字” 这一审批类别,所有宣称 “药妆”“医学护肤品” 的概念均属于违法;而 “卫妆准字”(现统一整合为 “化妆品备案 / 注册文号”)是化妆品合法生产、销售的唯一法定标识,二者在法规源头就不存在 “平行对比” 的基础,仅存在 “合法合规” 与 “违法违规” 的界限。


一、法规溯源:卫妆准字的合法演变与药妆准字的违法本质

“卫妆准字” 的前身是 2007 年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下的 “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”,由原卫生部审批,用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(如祛斑、防晒、染发类),格式为 “卫妆特字(年份)第 XXXX 号”;2013 年机构改革后,审批职能划转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,2021 年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后,“卫妆准字” 整合为 “化妆品注册证”(特殊用途化妆品)和 “化妆品备案凭证”(普通化妆品),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格式为 “国妆特字 G+4 位年号 + 4 位顺序号”,普通化妆品备案号则以省份简称开头(如 “沪 G 妆网备字 XXXX”)。

这一演变过程始终围绕 “化妆品” 的法定定义展开: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化妆品是 “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”,其核心功能是 “日用护理”,而非 “治疗疾病”。而 “药妆” 概念的违法性,正源于它模糊了 “化妆品” 与 “药品” 的界限 —— 无论是宣称 “含有药物成分”“具有治疗功效”,还是使用 “药妆”“医学护肤” 等字样,均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属于 “超出化妆品定义范围的违法宣称”。

对比国际法规更能明确差异:欧盟虽允许 “化妆品宣称具有一定生理活性”(如 “舒缓敏感肌”),但仍严格区分 “化妆品” 与 “药品”,未设立 “药妆” 专属审批;美国 FDA 更是明确禁止 “药妆” 宣称,认为任何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产品都应按药品监管。而我国在法规层面直接 “否定药妆概念”,是为了避免消费者被误导,将化妆品当作药品使用,延误疾病治疗 —— 例如某品牌宣称 “药妆面霜可治疗湿疹”,实际导致消费者停用处方药,加重皮肤炎症,最终被监管部门罚款 50 万元。


二、加工审批:卫妆准字的法定流程与药妆准字的 “虚假噱头”

合法化妆品加工的前提,是完成 “化妆品备案 / 注册”(即原 “卫妆准字” 流程),这一过程需经过严格的材料审核、安全性评估,甚至人体功效测试,绝非 “随意标注”。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(如祛斑精华)为例,加工前需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以下材料:

产品配方(需列明所有原料的 INCI 名称、含量,确保无《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》中的成分);

安全性评估报告(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,包含急性皮肤刺激性测试、眼刺激性测试等数据);

人体功效测试报告(针对祛斑功效,需通过 32 名以上受试者的 4 周连续使用测试,证明祛斑效果且无不良反应);

生产工艺说明(明确原料混合顺序、温度、时间等关键参数,确保生产过程可控)。

这一审批流程通常需要 6-12 个月,通过率约 60%,且获批后需每 4 年进行一次延续注册,未通过延续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。而所谓 “药妆准字”,本质是商家自行编造的虚假标识,常见形式包括 “XX 药妆特字”“械妆备字” 等,这些标识既无任何法规依据,也未经过任何法定审批流程 —— 某代工厂揭露,部分商家仅需支付 5000-10000 元,就能让第三方公司 “制作” 虚假的 “药妆准字” 证书,完全属于违法行为。

加工环节的合规性差异更显著:持有合法备案 / 注册文号的化妆品,其生产工厂需具备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,车间需符合 GMPC(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)要求,如空气洁净度达到 30 万级,原料储存需分区(常温、冷藏、危险品);而宣称 “药妆” 的产品,部分来自无资质的小作坊,加工过程中甚至添加未备案的药物成分(如激素、抗生素),且无任何质量控制流程,安全性无法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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